消防電子產品有很多類型,不同類型的消防電子產品,對溫濕度試驗的要求也不同,采取測試的等級也不同,下面參考GB/T 16838-2005標準,我們來看看消防電子產品所對應的溫濕度測試要求。
消防電子產品溫室度試驗要求如下:
參考試驗設備:恒溫恒濕試驗箱
1.高溫運行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束后再進行一次。對某些類型的產品(例如感溫,感煙火災探測器)允許其功能檢測在特定的標準檢驗設備中進行。
高溫運行試驗要求如下圖所示,分為四個等級,Ⅰ、0和Ⅱ、Ⅲ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40±2)℃、(55±2)℃、(70±2)℃,根據產品不同,試驗時間分別為16h和2h。
持續時間2h適用于探測器之類的休積較小的試驗樣品,而持續時間16h則適用于報警控制器之類的體積較大的試驗樣品。
2.高溫耐久試驗:
本試驗的產品處于非工作狀態,只適用于等級Ⅱ和Ⅲ的產品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55±2)℃、(70±2)℃,持續時間為21h,如下圖所示。
3.低溫運行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束后再進行一次。
低溫運行試驗要求如下圖,0和Ⅰ等級為一組,Ⅱ、Ⅲ為獨立,對應的試驗溫度為(0±3)℃、(-5±3)℃、(-10±3)℃、(-25±3)℃,試驗時間分別為16h和2h。
持續時間2h適用于探測器之類的休積較小的試驗樣品,而持續時間16h則適用于報警控制器之類的體積較大的試驗樣品。
4.低溫耐久試驗:
本試驗的產品處于非工作狀態,等級Ⅰ和Ⅲ的試驗溫度為(-40±3)℃,等級0和Ⅱ試驗溫度為(-25±3)℃,試驗時間均為16h,如下圖。
5.恒定濕熱運行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功能檢測通常在條件試驗的最后半小時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束后再進行一次,具體如下圖所示。
6.恒定濕熱耐久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處于非通電狀態。功能檢測應在恢復期結束后立即進行,相關要求如下圖。
7.交變濕熱運行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應接通電源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功能檢測應在條件試驗結束后立即進行,并在恢復期結束后再進行一次。如果有必要的話,功能檢測也可以在最后一個循環周期高溫段的最后半小時進行。
具體要求如下圖所示。
8.交變濕熱耐久試驗:
在條件試驗過程中試驗樣品處于非通電狀態。功能檢驗應在恢復期結束后立即進行。測試要求如下圖所示。